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73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上訴人癸○○住台中縣○○鄉○○街○○○巷○弄○號上訴人卯○○住同上上訴人壬○○住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上訴人戊○○住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上訴人己○○住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上訴人辛○○住同上上訴人丁○○○住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上訴人甲○○○住台中縣豐原市○○路○○○號上訴人子○○住台中縣大里市○里街○○巷○號上訴人丑○○住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上訴人寅○○住台中縣○○鄉○○路○○○○號被上訴人庚○○即魏庚○○
住台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信託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日下午3時20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張浴美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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