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9.25-94.09.28│94.03.28-94.05.07│94.03.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5554號│94年度毒偵字第2808號│94年度毒偵字第32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215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4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06│94.12.29│95.02.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215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4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判決確定日期│95.05.01│94.12.29│95.02.1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350號│95年度執字第1940號│95年度執字第3423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