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關於追加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為請求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之9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被上訴人同意承擔之字據影本,主張追加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為請求部分。因被上訴人以:我兒子被人綁架被勒贖,對方說要借給500萬元幫忙,我是情急之下被逼簽下同意的,所以上訴人此追加部分,我不同意等語抗辯。故此部分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民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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