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301號
原   告  陳國輝 即偉源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