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5號
原 告 秦坤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麥桂香 、 薛桂梅 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 陸仟伍佰柒拾玖元(詳細計算如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貳
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系爭建物層次面積:114.25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6.20平方公尺
系爭建物總面積:114.25+6.20=120.45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656,579元
計算式:120.45平方公尺×0.3025×54,060元×1/3
=656,5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