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陳靜雯
被 告 林秉穎 即 林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告變
更聲明,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原告255,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仍屬相同,所為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兩造於100年7月25日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
依離婚協議書第1條第3項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每月10日匯款
小孩教育費17,000元至原告戶頭,惟被告未依約給付教育費
,自100年8月起算至102年11月止,被告應給付原告476,000
元(17,000元×28個月=476,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221
,000元,被告尚欠255,000元未為給付。為此,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5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則以:
㈠被告雖未給自100年8月起算至102年11月止之小孩扶養費255
,000元,惟兩造婚姻存續時,有共買車、房、經營店面,離
婚協議有記載房子要留給小孩,但原告違反協議私下賣掉將
錢佔為己有,被告每月有匯款5,000元至8,000元給原告,故
被告不願給付小孩扶養費255,000元。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7月25日簽立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被
告應每月支付子女教育費用17,000元,並於每月10日匯款入
原告帳戶,惟被告自100年8月起至102年11月止,即未依約
定匯入足額款項,尚積欠255,000元之扶養費用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離婚協議書及存摺交易明細各1
份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抗辯簽立之離婚協議時,兩造有約定房子要留給小孩
,但原告違反協議私下將房產出售,並將款項據為己有,故
被告不願給付小孩扶養費255,000元云云,惟為原告否認。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依兩造簽立之離婚協議書記
載:「㈠子女之監護:長子林oo、長女林oo歸屬女方,
監護權歸屬女方,男方放棄監護權、探視權。㈡財產之歸屬
:女方名下房屋:台南市○○街○段○○○巷○○號。車子2908-
SR歸女方所有。㈢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每月負擔小孩教
育費壹萬柒仟元整,每月10日匯入女方戶頭。」等語(102
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卷第2頁),觀之上開離婚協議書就財
產之歸屬係載明歸女方即原告所有,並未附有原告不得移轉
處分等條件,且就被告扶養費之給付亦未載有原告如出賣不
動產,被告則可不負擔扶養費用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自
反於上開協議書文字記載,另為曲解解釋。是以,兩造離婚
協議書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於原告處分不動產時,被告即
可免除扶養費用之給付,故被告抗辯原告違反離婚協議,拒
絕依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用云云,洵屬無據,自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離婚協議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5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