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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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蕭天 送
蕭文慶
李天文
李玉蕙
相 對 人 吳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出賣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應通知
系爭土地地上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購權,惟聲請人對相對人
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繼承人之住所寄發優先承購權之通知
,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依法聲請裁定就
上開通知准為公示送達。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暨他項權利登記
聲請書、郵局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繼承系統表、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優先承購權之通知、未送達通知之地上權人或其
合法繼承人名單清冊等件為證。惟相對人現設籍在新北市○
○區○○街○○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12號卷第22頁
),而聲請人上開通知之寄發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街
○○○號,有上開退件信封可佐,聲請人顯未向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寄送上開通知,是縱聲請人所寄送之通知因「遷移不明
」遭退回,仍難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
上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