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沈美佑
       范惠霞
被   告  許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4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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