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9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4年10月6日,以動產擔保交易法動產抵押之方式,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提供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為動產擔保,而辦理消費性貸款,借貸新台幣(下同)27萬元,而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限,自94年11月6日起至97年10月6日止,每月攤還一次,每次償還8,
839元,分36期給付,在貸款額未付清之前,標的物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4年10月8日,將該車以8萬元之代價出質予泰亨當舖,致台新銀行追索無著受有損害(尚餘244,316之貸款本金未予償還)。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證據欄第7行「 韓忠龍 」應更正為「吳俊榮」、另補充「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書影本乙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3月15日高市警刑偵4查字第0960014694號函暨其所附車號00-0000號典當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查被告甲○○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合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本件車輛係動產抵押標的物,竟擅自將動產抵押之車輛出質,且未予清償貸款,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其所為危害動產擔保交易秩序,誠屬可議,且迄今仍未與債權人即告訴人達成和解,尚餘244,316元貸款本金未予償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罰金刑最低│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最低度│舊法有利││度刑之變更】││百元計算之。│刑,由銀元2元│。││刑法第33條第│││(前經提高2倍│││5款:│││)即新臺幣6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準由銀元300元│。││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元│││41條第1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提高為以新臺│││段、修正前罰│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幣1000元、2000│││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元或3000元折算│││準條例第2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現行刑法第│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41條第1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段│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整體比較結果│舊法罰金刑最低度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較低,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