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917、2152、3618、6524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53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83、2072號),於中華民國95年
6月2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耀興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淨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海洛因用之空袋肆只(包裝重壹點零肆公克)、針筒拾壹支、海洛因空袋肆只、自製削尖分裝杓壹支、削尖分裝吸管貳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甲基安非他命空袋伍只、玻璃球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淨重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海洛因用之空袋肆只(包裝重壹點零肆公克)、針筒拾壹支、海洛因空袋肆只、自製削尖分裝杓壹支、削尖分裝吸管貳支、吸食器壹組、甲基安非他命空袋伍只、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八四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二八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一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一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七四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法律修正報結,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一六九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仍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至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十三時許止,在其位於台北縣○○鎮○○○路○○○號之住處等地,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後施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再施用其霧化煙氣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其所用供施用毒品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物品│施用毒品種類│├──┼─────┼─────┼──────┼──────┤│一│94年3月24│桃園市南華│針筒2支│海洛因│││日上午7時│街199號4樓││甲基安非他命│││許│之13│││├──┼─────┼─────┼──────┼──────┤│二│94年4月6日│桃園市中正│吸食器1組、│海洛因│││14時20分許│路與力行路│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口│空袋5只、海││││││洛因空袋3只││││││、針筒4支、││││││自製削尖分裝││││││杓1支││├──┼─────┼─────┼──────┼──────┤│三│94年6月17│桃園市中正│海洛因空袋1│海洛因│││日凌晨3時│路568號前│只、針筒2支││││許││、削尖分裝吸││││││管2支││├──┼─────┼─────┼──────┼──────┤│四│94年8月12│台北縣鶯歌│海洛因3包(│海洛因│││日上午○○○鎮○○街51│淨重0.4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許│巷巷口│,包裝重0.72││││││公克)││├──┼─────┼─────┼──────┼──────┤│五│94年9月25│台北縣鶯歌││海洛因│││日20○○○鎮○○路與││甲基安非他命││││中山路路口│││├──┼─────┼─────┼──────┼──────┤│六│95年2月4日│桃園縣桃園│海洛因1包(│海洛因│││13時20分許│市○○路│淨重0.45公克│││││300號前│,包裝重0.32││││││公克)││├──┼─────┼─────┼──────┼──────┤│七│95年4月4│桃園縣桃園│針筒3支、玻│海洛因│││日上午6時│市○○路、│璃球1個│甲基安非他命│││40分許│信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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