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三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戒治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一0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破壞剪壹支、鐵條貳支沒收。
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條及破壞剪等工具,以二支鐵條插入電線桿上洞孔攀爬上電線桿,再用破壞剪剪下電線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PVC風雨線後,以機車將電線載往向不知情友人 鄭琮諭 所借用之位在屏東縣○○鄉○○段○○道路上之工寮內藏放,復以美工刀將電線外層膠皮剝除後賣給不知名之舊貨商得款花用。嗣為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十四時四十分許,循線在屏東縣○○鄉○○村○○路新圍郵局旁查獲丙○○,經其帶同警方返回前揭工寮內取出剝除後之風雨線外皮共四九六公尺、其所有行竊時所用之破壞剪一支、鐵條二支,並將之扣案為證。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臺電公司之屏東市營業處員工甲○○、屏東縣鹽埔段營業處員工乙○○指陳失竊情節相符,且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九紙、臺電鹽埔S/C線路失竊統計表一紙、扣押物品清單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及照片十九張附卷可稽,並有破壞剪一支、鐵條二支扣案可證。又被告於警詢時對附表編號
一、六所為兩次竊盜之行竊時間分別供述係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及同年七月六日凌晨一時許,惟上開附表編號一發現失竊之時間,經被害人臺電公司之員工甲○○於警詢時指述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且觀以該次失竊之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其於附表編號一之行竊地點,在同年五月十三日時巡視時仍未被竊取電線,而於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許發現失竊電線;另觀以附表編號六之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該失竊地點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巡視線路時仍未被竊取電線,而係在同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分許發現失竊電線,承上所述,被告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密集行竊,而對每次行竊之時間無法仔細記憶,然其仍能對上開二次行竊之地點、方式供述甚詳,故前開附表編號
一、六之行竊時間,自以上開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二紙所示之時間為可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先後十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連續為本件財產犯罪,對他人財產安全危害甚鉅,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破壞剪一支、鐵條二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明無訛,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T44:240VFN;九十三年易字六三五號附表~T28:240VFK;╔══╦════╦═════╦══════╦════╦═══════╦══════╦═════╗║編號║行為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法║損失財物║損失金額║╠══╬════╬═════╬══════╬════╬═══════╬══════╬═════╣║1║丙○○║九十三年五║屏東市海豐幹║台灣電力║以自製鐵條為工║電纜線一00║新台幣(下║║║║月十三日至║91R9分24A2-A║股份有限║具攀爬電線桿,║公尺║同)║║║║九十三年五║3║公司║再用破壞剪剪下║║一七一一元║║║║月十七日九║║║電線後,載往鹽║║║║║║時間某日某║○○○鄉○○段產業║║║║║║時║║║道路上之工寮內║║║║║║║║║藏放,並以美工║║║║║║║║║刀將外皮剝除後║║║║║║║║║賣給不知名之人║║║║║║║║║得款花用║║║╠══╬════╬═════╬══════╬════╬═══════╬══════╬═════╣║2║丙○○║九十三年六║屏東市海豐幹║同右║同右║電纜線二七二║四六六五元║║║║月六日凌晨║91R9分24-A2║║║‧七公尺║║║║║一時許║║║║║║╠══╬════╬═════╬══════╬════╬═══════╬══════╬═════╣║3║丙○○║九十三年六║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七一公║一一四三元║║║║月十九日凌║洛陽村產業道║║║尺║║║║║晨0時許║路大山寮幹║║║║║║║║║62L56L6║║║║║╠══╬════╬═════╬══════╬════╬═══════╬══════╬═════╣║4║丙○○║九十三年六║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七一公║一一四三元║║║║月二十日凌║洛陽村產業道║║║尺║║║║║晨二時許║路大山寮幹║║║║║║║║║L3L4A47A5║║║║║╠══╬════╬═════╬══════╬════╬═══════╬══════╬═════╣║5║丙○○║九十三年七║屏東縣里港鄉║同右║同右║電纜線四五九║七四一三元║║║║月四日凌晨║載興村新民路║║║公尺║║║║║一時三十分║產業道路茄苳║║║║║║║║║支11L1-4║║║║║╠══╬════╬═════╬══════╬════╬═══════╬══════╬═════╣║6║丙○○║九十三年六║屏東縣里港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三一0║五0一四元║║║║月二十九日║載興村新民路║║║公尺║║║║║至九十三年║產業道路茄苳║║║║║║║║七月五日九║支13A1-A3║║║║║║║║時五分間某║║║║║║║║║日某時║║║║║║╠══╬════╬═════╬══════╬════╬═══════╬══════╬═════╣║7║丙○○║九十三年七║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七三公║一一六八元║║║║月十五日凌║洛陽村產業道║║║尺║║║║║晨一時許║路大山寮幹║║║║║║║║║62L56L6║║║║║╠══╬════╬═════╬══════╬════╬═══════╬══════╬═════╣║8║丙○○║九十三年七║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七三公║一一六八元║║║║月十六日凌║洛陽村產業道║║║尺║║║║║晨0時三十║路大山寮幹║║║║║║║║分║L3L4-A5║║║║║╠══╬════╬═════╬══════╬════╬═══════╬══════╬═════╣║9║丙○○║九十三年七║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一0九║一七六三五║║║║月二十六日║洛陽村茄苳支║║║0公尺║元║║║║早上八時三║27L10-12RA5║║║║║║║║十五分║║║║║║╠══╬════╬═════╬══════╬════╬═══════╬══════╬═════╣║║丙○○║九十三年七║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一五六║二五二一元║║║║月二十八日║新二村產業道║║║公尺║║║║║凌晨一時許║路大山寮幹║║║║║║║║║B2R29R3L3-4║║║║║╠══╬════╬═════╬══════╬════╬═══════╬══════╬═════╣║║丙○○║九十三年七║屏東縣鹽埔鄉║同右║同右║電纜線一三五║二一七四元║║║║月二十八日║新二村產業道║║║公尺║║║║║凌晨一時許║路大山寮幹║║║║║║║║║B2R29R3L11-1║║║║║║║║║-14║║║║║╠══╬════╬═════╬══════╬════╬═══════╬══════╬═════╣║║丙○○║九十三年七║屏東市下厝高║同右║同右║電纜線一二三║二五六0元║║║║月二十九日║分39-A1║║║公尺║║║║║凌晨一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