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自訴人泰霖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人甲○○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彭振湘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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