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仲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仲執字第10號聲請人 邱周碧珠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俊龍 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並提出確定證明書正本、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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