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高國銘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佳佩┌───────────────────────────────────────────────────┐│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高國銘│臺北縣汐止市農會│10,000元│FA0000000│100年1月1日│├─┼─────────┼─────────┼─────────┼─────────┼─────────┤│2│高國銘│臺北縣汐止市農會│20,000元│FA0000000│1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