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上訴人 曾仁發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昌益 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