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何一玲 被上訴人 周金盈 訴訟代理人 廖鎮洲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指定民國100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履勘現場(即新北市○○區○○街○○巷○○號16樓),兩造應自行偕同水電工人到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