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及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三月及一年六月確定,嗣桃園地方法院就前開一年六月徒刑部分,依聲請減為有期徒刑九月,且二案均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奉准假釋,其前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二月廿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0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四月廿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