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八號
上訴人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統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九八八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標的價額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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