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仲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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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仲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二五號
被告 盛泰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亞劍 被告TornoI法定代理人丙○○○○○○被告DelFav法定代理人甲○○○○○○被告Ferroce法定代理人Michele被告乙○○○○○○
Coop.a法定代理人丁○○○○○○右五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右被告與原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具體表明抗辯事由及所用之證據,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