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黃英烈 即英惠內兒科│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肆萬捌仟元│AE四五七二一七││││診所│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