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
上訴人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大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