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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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八九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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