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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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三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捌仟玖佰捌拾伍元│AU三三一六二四││││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