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振輝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拾萬參仟陸佰捌│SH二六三四八○│││││社吉林分社││拾元│五││││││││││└─┴─────────┴─────────┴───────────┴────────┴────────┴──┘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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