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隆盛
代 理 人  洪天慶 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世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佳瑩
上列當事人與中華世昌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5年度雄補字第673號給付
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
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 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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