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億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案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租迪和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4月24日起至126年4月2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中租迪和公司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業於98年1月19日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資產信託與聲請人,由聲請人受託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並已辦妥他項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億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4月23日簽發、面額為11,143,200元、到期日為97年10月3日之本票一紙,經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份款項,尚餘3,250,100元及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未獲支付,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7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60950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5月13日對債務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債務人有所陳述,至相對人雖具狀陳稱其擔保債務範圍不清,而其設定範圍最高限額已超出欠繳餘額,且債務人億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斷主動與案外人中租迪和公司進行協商還款事宜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而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又相對人若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有所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因屬實體上爭執,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6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北安││1-1││││5,556│全部││├──┼───┼────┼────┼────┼─────┼─┼──┼──┼──────┼──────┼───────┤│2│新竹縣│湖口鄉│北安││1-2││││5,820│全部││├──┼───┼────┼────┼────┼─────┼─┼──┼──┼──────┼──────┼───────┤│3│新竹縣│湖口鄉│北安││2│溜│││263│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