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7號

原告 洪楚崴

被告 徐雲光

洪龍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詐欺等案件(至於被告 簡金柱 部分,另由本院處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