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90號、第17150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0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所載,因認楊文凱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害人 陳佳琦 經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於民國106年
9月25日晚間7時2分許,匯款新臺幣2萬8,985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號後,經被告楊文凱提領乙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49號、第1297
4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於
108年5月10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復查,本件被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之詐欺犯行與經判決確定之前案詐欺犯行間之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均相同,可認二者係屬同一案件,要屬無疑。本件與前案業經判決確定之案件既係同一案件,而前案業經合法起訴,並先經判決確定,則依首揭法條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