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小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39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小蝶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凌晨3、
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附近某出租套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於107年10月31日早上某時,在新北市○○區○○路1段15
2號「富信飯店」之1015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99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小蝶因於107年7月11日凌晨3、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附近某出租套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於107年10月31日早上某時,在新北市○○區○○路1段152號「富信飯店」之1015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毒抗字第65號裁定駁回被告抗告確定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放後,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9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8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該扣案物品名稱、重量、保管編號、鑑驗書出處均見附表),足見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瓶、外包裝袋,依現行鑑驗方式,亦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除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以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檢驗結果│保管字號│備註│├──┼────────┼────────┼────────┼──────┤│1│晶體1瓶(含外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毛重7.7244公│││裝瓶1個)│基安非他命成分(│署108年度毒保字│克、檢驗取樣││││毒偵780卷第22頁│第524號編號1(│0.0078公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毒偵785卷第31頁│││││檢驗中心107年7│)│││││月31日 慈大 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件鑑定書)│││├──┼────────┼────────┼────────┼──────┤│2│晶體1包(含外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毛重1.4982公│││裝袋1只)│基安非他命成分(│署108年度毒保字│克、檢驗取樣││││毒偵780卷第22頁│第524號編號2(│0.0078公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毒偵785卷第31頁│││││檢驗中心107年7│)│││││月3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件鑑定書)│││├──┼────────┼────────┼────────┼──────┤│3│白色或透明晶體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毛重0.3087公│││包(含外包裝袋1│基安非他命成分(│署108年度毒保字│克、淨重0.09│││只)│毒偵2399卷第211│第440號(毒偵23│38公克、檢驗││││頁臺北榮民總醫院│99卷第209頁)│取樣0.0010公││││107年12月12日毒││克、驗餘淨重││││品成分鑑定書)││0.092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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