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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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七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海洛因淨重壹拾捌點貳捌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肅清煙毒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令
修正公布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法律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法律刑之輕重結果,以裁判時之法律有利於被告,自應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