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4年1月26日│7,461元│ZR七五四三三七││││司│雅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