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高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另大眾銀行於98年合併高雄二信,合先敘明。
㈡、緣第三人 方偉基 邀同相對人高仁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等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2
933元,自97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等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72,93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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