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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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 羅純枝 相對人 羅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9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2年8月28日。
(五)清償日期:無。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依照債務契約之約定。
(九)債務人:羅文鐘。嗣債務人羅文鐘於101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102年7月31日,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迄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催告函及回執(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9月12日通知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德興││992││39.86│15分之1│羅文鐘│├──┼───┼────┼────┼────┼────────┼─┼─────────┼──────┼──────┤│002│南投縣│竹山鎮│德興││993││229.02│5分之1│羅文鐘│├──┼───┼────┼────┼────┼────────┼─┼─────────┼──────┼──────┤│003│南投縣│竹山鎮│德興││994││103.33│5分之1│羅文鐘│├──┼───┼────┼────┼────┼────────┼─┼─────────┼──────┼──────┤│004│南投縣│竹山鎮│德興││1061││16.14│5分之1│羅文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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