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9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91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李聖義

被告 謝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湖簡字第115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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