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1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71號
原告 吳念錡
被告 潘致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