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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