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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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妨害自由部分,案經刑事判決諭知有罪在案,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