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己○○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 律師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甲○○
戊○○丁○○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