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