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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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2863.69×900×1/2=0000000加948.93×900×1/2=427019等於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