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桃小字第88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陳立為
被   告  陳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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