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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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99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張舜榮
被   告 陶鼎銘
           樓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5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90,277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
查,被告請求將本事件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惟被告所提出
之桃園縣八德市○○街處所,必須是被告之惟一住所地(有久住
事實之處所),否則本院依法無從移轉管轄,為調查本院有無管
轄權,請兩造再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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