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秦庠鈺
被 上訴人 陳尤燻 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1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