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盛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薛盛中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