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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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776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5日、95年5月
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元及120,000元
。詎被告嗣後就避不見面,雖於101年1月間與原告因奔喪
相遇,經原告當面要求清償,均不為置理等語。為此,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0,000元及自101年
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條兩張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
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