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被 告 張永興
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96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20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4,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