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八六號
原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複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被告弘興號誌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巷○○○巷○○○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魏蕙沁 律師
陳志浩 律師複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告聯壯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巷○○○弄○○○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江國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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