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8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足參,原告於96年11月28日對被告甲○○提起
本件訴訟,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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