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產業發展局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6,000
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496、496-1、46-2地號土地面積共計86
平方公尺,該3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6000元,6000元
×86平方公尺=5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