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316,9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420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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